关于开展2016年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17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根据《关于印发中南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中大研字[2014]6号)文件规定,为贯彻落实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精神,加强和促进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士生导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决定开展2016年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1、我校原已聘任在岗的我校博士生导师。
2、具有博士学位、全职在岗的我校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3、具有博士学位,科研能力突出、主持重大科研项目的本校全职在岗优秀副高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4、原则上不接受非本校教师申请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认定申请,确因学科发展需要的非本校教师申请认定,须按本通知所述程序进行认定。
拟在我校2016年招收博士生的指导教师均须申请参加本次招生资格认定,认定通过者即为我校2016年博士生导师,并列入我校2016年博士生招生简章进行招生。
二、认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治学严谨,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有师德)
2、能履行导师职责,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指导培养博士研究生,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自愿为研究生设立奖学金。(有精力)
3、有稳定的科研方向、较高的学术水平、充足的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突出的科研成果和工作业绩。(有项目、有经费、有水平)
4、首次申请者必须具有博士学位。(有学位)
5、年龄要求:
(1)首次申请者在2016年8月31日前未满56周岁;
(2)其他在岗和曾认定为博士生导师在2016年8月31日前未满62周岁(1993年以前由国家评审的博士生导师未满67周岁)。
(3)院士不考虑年龄因素。
(二)选择条件
根据学校认定规定进行认定,按照申请人科研进账经费、科研获奖、发表论文、授权专利等情况核算其招生计划,达到1个以上招生计划者即可认定具有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
(三)否决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或取消其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申请认定:
1、指导的博士生未毕业总人数超过12人(港澳台博士生和留学生除外);
2、因重大教学、科研或其它工作事故受学校行政处分未到期或撤销;
3、上一年度抽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含专业学位论文)存不合格情形;
4、学术道德、师德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5、弄虚作假,虚拟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者。
三、认定工作日程安排表
四、请各位老师按要求提交材料和资格审查,逾时不再受理,谢谢合作。
联系电话: 王月红 0731-82355115 18627533303
口腔医学院科教办
201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