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究生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9-15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中大研字〔2020〕67 号)文件精神,为提高我院研究生待遇水平,保障研究生潜心学习,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评定对象
1.研究生助学金享受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无固定工资收入)及“强军计划”和“骨干计划”全日制研究生。
2.非全日制研究生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
3.超过基本学制年限的延期全日制研究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
4.提前毕业研究生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并颁发毕业证书的下月起,停发研究生助学金。
5.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研究生助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研究生助学金。直博生按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研究生助学金。
二.资助标准
1.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5 万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0.6万元。
2.学校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0.5万元;硕士推免生每生每年0.2万元,其他硕士研究生不设立。
三.资助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综合表现优秀,能按导师和学校要求完成相关的科研和学习任务;
4.按学校规定时间报到和注册。
5.基本学制学习年限内的研究生。
四.评定细则
1.研究生新生复试录取时,由学院确定其是否享受研究生助学金。每年9 月新生报到后,学院根据研究生档案、工资关系到校情况和全脱产情况,报研究生院审定研究生获助学金名单。
2.每学年评定时,学院按规定严格审查研究生脱产学习情况和学籍异动情况,并在研究生助学金申请表中确定研究生助学金类别。
3.由于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直至发满基本学制年限的助学金。
4.研究生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停发学年内学校助学金:
(1)本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本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3)本学年在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临床实践中造成重大事故及损失者;
(4)不能继续履行科研或临床岗位职责者;
(5)本学年存在其他损害学校声誉的不当行为者。
五.附则
1.研究生导师应加强研究生管理,对确实没有脱产学习而享受了研究生助学金的全日制研究生,研究生导师应及时反映到学院报研究生院。否则,一经发现,收回全部已发研究生助学金,并报相关部门追究研究生导师责任。
2.本细则未尽事宜以中南大学相关文件精神为准。
3.本细则由 ( )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和办法废止。
2020年9年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