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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成人)教育培养方案

发布时间:2014-07-31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中南大学校长令 

第7号 

《中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函授(业余)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05年7月18日经第十五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南大学校长黄伯云 

二00五年八月十日 

中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函授(业余)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成人教育函授(业余)形式学习的新生,入学时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有关证件和各项要求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向我校成人教育学院请假,请假期限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成人教育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予以清退。情节恶劣的,转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短期内不能入学者,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于下学年度新生入学前向成人教育学院提出复学申请报告,并取得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如审查不合格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己录取新生如因本人单位特殊工作需要,确在短期内无法入学者,必须由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出具证明,经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同意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于下学年度新生入学前向成人教育学院提出复学申请,获批准后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 已录取新生如在所入学的函授站(点)的专业班人数不够正常开班时,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或转入相近专业、就近函授站(点)的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习。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请于下学年度新生入学前向成人教育学院提出复学申请,获批准后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 凡以上第三、四、五条规定中的学生复学时,如遇原函授站(点)停办、撤消、函授站(点)未开设原录取专业或相近专业,学生可转入本校的其他函授站(点)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入学,或转入其他高等学校就读。 

第七条 每学期第一次面授开始时学生必须在所属站(点)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程序是,学生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函授站(点)负责人审查,报成人教育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能否随班参加各项学习活动,报成人教育学院主管领导批准确定。 

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一)学生因患有疾病,并办理了二周内病假手续者; 

(二)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暂时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并办理了缓缴学费手续; 

(三)学生因遇有不可抗力的正当事由,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办理注册手续者。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不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办理了缓缴学费手续,但逾期仍未补缴学费者; 

(二)学生未经请假,擅自不参加面授,或办理了请假手续而逾期者: 

(三)学生因患有疾病,超过一个学期内安排面授学时的三分之二不能参加面授学习的; 

(四)因各种原因,办理了休学或退学手续者。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最后一次及格考核成绩记入成绩总表。未注册学生的成绩不予记载在成绩总表上。学生成绩总表归入本人档案。各主管函授站(点)应当及时向学生公布考核成绩。 

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的成绩评定为百分制;考查的成绩评定可采用百分制,亦可采用五等级记分制。五等级记分制与百分记分制的折算:90—100为优、80-89为良、70-79为中、60-69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以该课程学期末的考查成绩点70%,该课程平时的作业、实验、课堂提问、小测验等综合成绩占30%。期末成绩不及格者,不再计算平时成绩,平时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参加期末考试。 

第十条 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或考查,其课程成绩不合格者,可准许补考三次。第一次补考在下学期进行;第二次补考并入下一届的同一课程考试时进行;第三次补考在毕业设计(论文)开始之前进行。记分时注明“补考”字样。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可申请缓考并办理缓考审批手续。缓考者参加同课程的补考考核,其成绩记分时不作“补考”处理。 

第十一条 凡擅自缺考或参加考核后不交试卷者,均按旷考处理,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个人成绩表记载“旷考”字样,且不准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补考。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考试迟到30分钟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可准予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二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按《中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三条考试、考查课程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更改。 

第十四条 学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二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毕业前给予一次重修考试机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门课程学生可以申请免修或免考: 

(一)入学前三年内已参加国家自学考试委员会组织的同层次同专业类型的同一课程的自学考试,并获得单科合格证书者,交验合格证书原件,准予免修免考; 

(二)入学前三年在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进修过同专业同层次的同课程,成绩在合格以上者,交验教务部门证明,准予免修免考。 

(三)复学学生、留级学生原课程考核成绩在及格以上者,准予免修; 

(四)通过自修已掌握的课程,须在前一学期末递交免修课程的申请,经成人教育学院审定,在下一学期初组织免修考试,成绩合格者,准予免修(有实验部分的课程须加实验)。 

凡申请免试者,应出示有效的记载成绩的原件,由成人教育学院审批后,复印留底。学生学籍表按此登记成绩。 

第十六条 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则每个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一经入学,一般不得转专业。如有下列情况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患病或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学生原工作性质要求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证明者(医学类专业必须有职业资格证明材料)。 

(三)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情况和生源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非相同或相近专业,或不同教育类型和不同学习形式的; 

(四)由文科转理工科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毕业年级的学生: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院系或函授站(点),或转专业,必须有正当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本人申请,转出和转入主管单位签署意见,由成人教育学院审批后,办理校内学生学籍异动手续。 

(二)学生转学必须有正当理由和相关的证明材料,经两校同意,并填写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的《转学审批表》,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转学手续在每学期开学前的假期至开学后一月之内办理。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医疗单位诊断必须治疗休养,且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各种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及时到成人教育学院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必须有正当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因病休学必须有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和治疗方案),经本人申请,主管学院签署意见,由成人教育学院审批,办理休学手续。 

办理了休学手续的学生应当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三条 除应征入伍者外,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学生休学期满,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内向成人教育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因病休学必须有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复查诊断证明和意见)合格,可以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提出复学申请、或复查不合格及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五章 升级与退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学完本年度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给予升级。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级或退学: 

(一)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应予退学; 

(二)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学生各学期课程考核不合格,经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门数累计达4门次者应予留级,累计达5门次者应予退学: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 . 

(五)一学期无故不参加面授学习或未参加期末课程考核者,应予退学; 

(六)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可办理退学手续。 

因上述原因退学,学校将根据退学学生的学习情况发给退学证明或肄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留级学生如所学专业无后续专业班,则留级转入相近专业就读或跟原专业班试读,试读期问的课程成绩考核累计达6门次者,应予退学。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一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二条退学的学生,不得逗留学校,必须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三十三条学生一经退学,学籍即行取消,不得申请复学、转学等学籍异动处理。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课程成绩不合格者,必须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成人教育学院批准,结业后一年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成绩合格者,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证书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六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按照国家、省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可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姓名、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四十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中南大函授(业余)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 

止,其它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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